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101196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玉門市**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甘肅省玉門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日被甘肅省玉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玉門市看守所。
本案由甘肅省玉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駕駛甘FF****號“英倫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玉門市東鎮(zhèn)國道312線通往省道215線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鐵路橋洞南側900米處時,與路邊行人姜某某相撞后駕車逃逸,造成姜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5日,經甘肅誠信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82.87mg/100ml,屬醉酒駕駛。2020年8月7日,經玉門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周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處警經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駕駛人查詢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詢違法犯罪記錄情況說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2、證人馬某甲、馬某乙、張某某、周某甲的證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運輸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四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敬弢
檢察官助理:張桂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玉門市看守所;
2、案卷1冊、補充材料8頁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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