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山檢訴刑訴〔2020〕75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30881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鎮(zhèn)**村**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30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花園**期**棟**室(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盱眙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黃某某曾因賭博,于2016年9月1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罰款五百元。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82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0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許,陳某某(已判決)伙同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劉某某經事先合謀,由被告人周某某駕駛汽車(浙H*****),由被告人劉某某以推薦業(yè)務為由將被害人石某某騙至上海**地鐵站附近。后被害人石某某被陳某某、被告人周某某毆打并由被告人黃某某等人拖拽上車帶回至無錫市錫山區(qū)**苑**號**室陳某某住處逼債。當日13時許,被害人石某某趁機從**苑**號**室逃出,但在**苑門口**公交站臺附近被被告人周炯、黃某某、劉某某以及陳某某抓住并再次帶回**苑**號**室客廳內。陳某某逼被害人石某某下跪、并以扇耳光、用皮帶抽等方式進行毆打、威脅。后被害人石某某于當天13時50分許被民警解救。
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劉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制作的傷勢照片;
2.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被告人身份材料等書證;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劉某某及涉案人員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筆錄;
6.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劉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實施了毆打、侮辱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黃某某、劉某某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此致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婷
檢察官助理:褚俊
2020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黃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qū)**花園**期**棟**室;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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