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遠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遠檢一部刑訴〔2021〕7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5251991********,漢族,高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遠安縣,住遠安縣**鎮(zhèn)**大道**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遠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5251995********,漢族,高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遠安縣,住遠安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遠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遠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認為被害人毛某某與宋某某合伙經(jīng)營夜宵店未盡力等原因,對毛某某不滿。2020年6月26日凌晨0時許,周某某與被告人禹某某飲酒后前往該夜宵店欲找毛某某。周某某到達后,與宋某某發(fā)生爭吵并踹踢店門前的燒烤架,后與趕到現(xiàn)場的毛某某發(fā)生爭吵,并與禹某某共同將毛某某打傷。毛某某撥打電話邀人趕至現(xiàn)場,禹某某見狀進入店內廚房拿出一把菜刀對毛某某進行恐嚇,之后雙方被群眾勸離。經(jīng)鑒定,毛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與毛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毛某某的全部損失,取得毛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韓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毛某某的陳述;4.遠安楚鳴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示意圖、照片;6.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禹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遠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習靖麗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審于遠安縣**鎮(zhèn)**大道**號其住處,聯(lián)系方式1517175****;被告人禹某某取保候審于遠安縣**鎮(zhèn)**路**號其住處,聯(lián)系方式152715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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