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蕉檢一部刑訴〔2020〕42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2271991********,漢族,大專文化,**有限公司**分公司**部**,住寧德市古田縣**鄉(xiāng)**村**街**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10231987********,漢族,大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浙江省臺州市天臺縣**鄉(xiāng)**村**號,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為推銷POS機,于2020年7月24日至7月25日在**鎮(zhèn)、**汽車北站等地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謊稱可以免費高效辦理高額度信用卡,審批程序簡單,通過率百分百,附帶條件為需要綁定POS機并刷卡支付人民幣300元POS機押金。在取得被害人的同意之后,二人幫助被害人通過微信公眾號申請信用卡,而后利用支付寶“**”小程序向被害人發(fā)送信用卡審批通過的虛假短信,讓被害人誤以為信用卡已經成功申領,隨即讓被害人綁定POS機并刷卡支付人民幣300元激活POS機。周某某、汪某某以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雷某某等人綁定POS機,共計綁定并激活39臺。周某某、汪某某從中賺取**公司的激活獎勵金,可獲利人民幣9750元。被害人陳某乙、鐘某某在發(fā)現(xiàn)被騙后,分別于2020年7月28日、7月29日向被告人各自索回人民幣300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在德化縣**酒店**房間被德化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退還部分被害人款項,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POS機卷紙、POS機51臺等物證;
2.人員基本信息、手機截圖照片、銀行流水、微信收款記錄截圖、諒解書、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抓獲經過等書證;
3.證人陳某甲、張某某、江某某、鄭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雷某某、陳某丙、楊某某27人的陳述;
5.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虛構事實、假冒身份,騙取他人財物達人民幣11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汪某某現(xiàn)羈押在寧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肆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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