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黃檢一部刑訴〔2020〕346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91964********,漢族,初中文化,上海市虹口區(qū)**公司**,住本市**路**號**室。1996年7月因犯走私、運輸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千元。2009年3月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后于2016年7月15日刑滿釋放,剝奪政治權利八年不變。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8221972********,漢族,小學文化,上海市虹口區(qū)**醫(yī)院**,戶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鎮(zhèn)**村**組**號,住本市**路**號**室。
上述兩被告人于2019年12月10日均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經本院批準并于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兩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兩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對本案均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時05分許,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經合謀,在本市南京東路463號波司登服飾南京東路店內二樓,選中1件黑色女款羽絨馬甲(貨號:B90131006,價值人民幣299元)后拿在手上一同離開至店內某處,何某某在一旁遮擋掩護,周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強磁吸釘器拆除防盜扣,將馬甲藏入隨身攜帶的黑色背包內。
嗣后,兩被告人又在店內偷了1件黑色女式長款羽絨服(貨號:B90141124,價值人民幣1,999元),采用上述同樣手法,由周某某拆除防盜扣,何某某將羽絨服穿在身上,兩人攜贓一同離店。
經偵查,公安人員于2019年12月9日晚,在本市**路**號先后抓獲兩人,當場從其家中查獲被竊羽絨服裝。另從周某某身上查獲作案工具及1件價值人民幣199元的黑色女式Q4小香風針織開衫,經查,系被告人周某某于當晚19時許,在本市控江路1628號紫荊廣場二樓熱風專賣店內竊得。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的證言分別證實,其店內服裝被竊的情況。
2.贓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發(fā)還清單等證實,繳獲的贓物已發(fā)還被害單位,作案工具被扣押。
3.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調取證據清單及光盤1張證實,兩被告人在波司登服飾南京東路店內實施盜竊的情況。
4.被害單位出具的價格證明證實,被竊服裝的價格。
5.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外灘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到案的情況。
6.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及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的前科情況。
7.兩被告人對上述事實均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兩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單獨或伙同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如實供述罪行,均適用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適用《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應數(shù)罪并罰。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對被告人何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現(xiàn)均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光盤五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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