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一部三組刑訴〔2020〕380號
被告人周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221993********,吉林省通榆縣人,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通榆縣***鎮(zhèn)**村**屯。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通榆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通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時15分許,被告人周某駕駛臨時號牌吉A*****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行駛至934公里加500米處時,因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白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30.6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3抓獲經(jīng)過、前科劣跡證明、周某危險駕駛案發(fā)過程、周某身份證信息詳細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在卷為憑。
4白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通榆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曉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谂d隆山鎮(zhè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隨卷光盤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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