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檢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周建國,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身份證號53290119**********,白族,本科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址昆明市五華區(qū)**中路**花園小區(qū)*幢*單元*室,家住大理市下關鎮(zhèn)**新城*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9月2日被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建國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3時許,在大理市開發(fā)區(qū)飛來寺附近的**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一樓,被告人周建國與周某某(另案處理)因瑣事糾紛發(fā)生打斗,在打斗過程中,被告人周建國持刀在周某某左邊腹部捅了一刀,后周某某將刀搶過來后用刀將被告人周建國的左邊頭部劃傷。經鑒定周某某的腹部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等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建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建國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建國有故意毀壞財物的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仲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建國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5087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光盤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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