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寶檢二部刑訴〔2019〕2161號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梓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30261990********,漢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甲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員工,戶籍在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鄉(xiāng)**村**組。2018年3月22日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21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日經本院決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又名:伍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112821986********,漢族,大專文化,原系*甲公司員工,戶籍在河南省靈寶市**鄉(xiāng)莊**村**組**號。2018年3月22日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21日由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日經本院決定,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先后自2015年5月、2017年3月起,伙同章某某、文某某、劉某己(均已判決)等人,以宣傳“連山易”傳統文化為幌子,誘騙被害人參加上海*乙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甲公司等舉辦的“連山易”峰會、課程等,并虛構章某某“連山易”第三十九代唯一傳人的身份,以“破相殺”、消災轉運、“封腎”保健、出售開光擺件等各種名義,收取拜師費、法事費、祈福費等各項費用,以此騙取被害人馬某甲、周某乙、楊某甲等人錢款。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參與詐騙金額人民幣600余萬元,被告人伍某某參與詐騙金額人民幣300余萬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被害人馬某甲、周某乙、楊某甲、王某甲、劉某甲、王某乙、陳某某、周某甲、張某乙、崔某某、宋某某、申某甲、史某某、楊某乙、劉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趙某乙、于某甲、郭某某、王某丁、毛某某、何某某、唐某某、江某甲、徐某某、董某乙、于某乙、馬某乙、魏某某、夏某某、朱某某、江某乙、劉某丙、申某乙、鄧某某、張某丙、蘇某某、張某丁、董某丙、劉某丁、張某戊、董某丁、柏某某等人的陳述、辨認筆錄及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實,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伙同章某某等人實施詐騙的事實經過。
2、同案犯章某某、文某某、劉某戊、劉某己、吳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等結伙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實施詐騙的事實經過。
3、證人張某甲、董某甲、譚某某、盧某某、趙某甲、曾某某、張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結伙章某某、文某某等人實施詐騙的事實經過。
4、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經同案犯劉某己、文某某辨認的《怎么拉客戶,如何成交客戶》、《連山易市場規(guī)則》、《主辦方市場規(guī)則》證實,章某某等人通過書面材料指引他人招攬學員、騙取錢款的事實。
5、上海市寶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供的檔案機讀材料、準予設立/開業(yè)登記通知書、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實,*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情況。
6、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提供的銀行賬戶明細、上海司法會計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相關錢款的流轉情況及被害人的被騙金額。
7、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的到案情況。
9、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等結伙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是主犯。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長春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伍某某現均被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2.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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