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江寧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開檢一部刑訴〔2020〕134號
被告人周世飛,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縣,身份證號碼3402211984********,漢族,小學文化,個體打工,住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路**號。被告人周世飛曾因犯盜竊罪,于2003年9月被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三百九十八元;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于2014年9月被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9月14日被釋放;曾因盜竊,于2018年被寧波市公安局北侖分局行政拘留十三天。被告人周世飛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6時許,被告人周某某至南京市江寧區(qū)**街道**路**號**苑**幢**室,通過翻窗入室進入被害人劉某某家中,在竊取財物時被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現(xiàn),未能竊得財物。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寧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勝男
檢察官助理:朱??愷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江寧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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