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瀘龍檢訴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吳某,曾用名冉霞,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04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住瀘州市龍馬潭區(qū)**鎮(zhèn)**街**號**號。2007年9月因犯搶劫罪被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4年9月12日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000元,2019年4月1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6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瀘州市公安局龍馬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零時40分許,劉某某因瑣事與“空中一號”酒吧保安發(fā)生口角,雙方在瀘州市龍馬潭區(qū)“空中一號”酒吧門口對峙,被告人吳某突然用刀抵住“空中一號”酒吧工作人員秦某某的脖子,致使秦某某脖子被劃傷,隨即酒吧保安搶奪吳某手中的刀具,在奪刀過程中,酒吧工作人員李某某的手掌被劃傷。隨后秦某某報警,被告人吳某被民警當場抓獲。案發(fā)后,“空中一號”酒吧股東魏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愿意諒解被告人吳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持兇器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瀘州市龍馬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沛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現(xiàn)羈押于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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