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美檢一刑訴〔2020〕Z41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6198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縣,現(xiàn)住海南省??谑忻捞m區(qū)**村**汽車城宿舍**房。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逮捕。
本案由??谑泄簿置捞m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谑泄簿置捞m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利用工具將位于??谑忻捞m區(qū)**路**綜合商店卷簾門剪破,隨即潛進入該店鋪內(nèi)盜竊香煙。
2.2020?年5?月6?日凌晨4?時20?分,被告人吳某某伙同外號叫“林某甲”、“樂某某”等人利用工具將位于??谑忻捞m區(qū)**路**?號**小區(qū)**店鋪的卷簾門剪破,吳某某隨即潛進入該店鋪內(nèi)盜竊香煙。
3.2020?年5?月11?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吳某某伙同外號叫“林某甲”、“樂某某”等人利用工具將位于海口市美蘭區(qū)**鎮(zhèn)**大道**號**商行的卷簾門剪破,吳某某隨即潛進入該店鋪內(nèi)盜竊香煙。
4.2020?年6?月1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吳某某伙同外號叫“林某甲”、“樂某某”等人利用工具將位于??谑忻捞m區(qū)**路**商行的卷簾門剪破,吳某某隨即潛進入該店鋪內(nèi)盜竊香煙。
被告人吳某某于2020年4月期間,將其盜竊所得的部分煙酒分兩次售賣給瓊海市的煙酒商店老板鄭某某,獲利27800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害人林某乙、陳某甲、陳某乙?、梁某某的陳述;?
????3.王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同案犯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方位圖、辨認筆錄、指認相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四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曾經(jīng)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曉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谑械诙词厮?;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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