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二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楊焰雄,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1021973********,漢族,本科文化,戶籍地:重慶市渝北區(qū)**路**號**幢,住安寧市**街道辦事處**小區(qū)**幢**單元**號。曾因犯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被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曾用名:吳飛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822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鄉(xiāng)**村**組,住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二期**棟**號。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09月03日被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蔣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4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威遠縣**鎮(zhèn)**村**組**號,住安寧市**街道辦事處**村。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04月27日被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6月0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經(jīng)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至2019年09年03日;經(jīng)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至2019年11月03日。
被告人王路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22197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住安寧市**街道辦事處**小區(qū)**幢**號。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經(jīng)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01日被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0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經(jīng)云南省安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蔣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0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以被告人楊焰雄、王路明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01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吳某、蔣某涉嫌盜竊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01月16日補查重報;2020年03月02日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04月02日補查重報;2019年12月01日、2020年02月17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楊焰雄、王路明涉嫌盜竊一案于2020年03月02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04月02日補查重報;2020年2月17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將兩案并案處理。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1.2019年3月26日晚20時許,在被告人楊焰雄的安排下,被告人吳某叫王路明聯(lián)系吊車及貨車至安寧市**廠**車間旁露天貨場上拉**鋼坯,被告人蔣某負責吊車、貨車司機和車輛的進出,并和王路明安排的保某某對接具體鋼坯裝載事宜,最終**鋼坯被拉出并銷售給納某某。吳某按照楊焰雄的要求將吳某某的私人賬戶提供給王路明用于代收該批鋼坯貨款19.58萬元,后吳某某又根據(jù)吳某的指示分多次將貨款轉(zhuǎn)出,被楊焰雄用于償還債務和發(fā)放工資。經(jīng)鑒定,被盜81.6噸鋼坯價值33.7193萬元。
2.2019年3月28日晚20時許,在楊焰雄的安排下,被告人吳某再次叫王路明、姚某某分別聯(lián)系吊車和貨車至同一地點拉鋼坯,吊車及三輛貨車到達**廠后門,仍由被告人蔣某負責人和車輛進出及具體鋼坯裝載事宜,在吊裝鋼坯的過程中被人發(fā)現(xiàn),當時已裝上貨車的鋼坯共計35根,重量為70噸。經(jīng)鑒定,該70噸鋼坯價值為28.925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材料、抓獲經(jīng)過、相關說明、企業(yè)登記表、現(xiàn)場稱量記錄、質(zhì)押融資等合同;2.證人證言:證人段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陳某甲、胡某某、保某某、姚某某、吳某某、納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陳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楊焰雄、吳某、蔣某、王路明的供述及辯解;5.價格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7現(xiàn)場監(jiān)控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焰雄、吳某、蔣某、王路明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特對被告人楊焰雄、吳某、蔣某、王路明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安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龍梨梨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楊焰雄、吳某、蔣某、王路明現(xiàn)被羈押于云南省安寧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一冊,光碟二十九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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