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公刑訴〔2019〕108號
被告人吳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522261973********,漢族,大專文化,寧德**學院職工,住福安市**號**號樓**。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19日至24日期間,被告人吳某虛構自己在堂弟吳偉公司占股進行期貨投資并保證每一萬元每個月可賺取500元高額回報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鄭某甲的信任后吸引鄭某乙拿錢給其進行期貨投資,先后三次騙取鄭某乙的投資款共計16萬元。騙取的款項均被其用于償還自己的網絡平臺貸款、信用卡及個人債務等。同年8月份開始,鄭某乙多次向被告人吳某催討投資分紅,被告人吳某以投資公司賬目需要結算以及公司財務放款需要時間等為由推脫,至今未還。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吳某白色蘋果手機一部等物證;
2、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福安市公安局調取的吳某銀行賬戶明細、匯款憑證、微貸網寧德分公司出具的抵押貸款材料、福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吳某手機內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
3、證人黃某某、葉某某、林某某、羅某某、周寒松等人證言;
4、被害人鄭某乙陳述;
5、被告人吳某供述和辯解;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訊問被告人吳某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婷婷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現(xiàn)羈押于寧德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案卷貳冊共計297頁,檢察材料壹冊7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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