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刑訴〔2020〕82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身份證號碼4329261982********,瑤族,文化程度小學,工人,戶籍所在地江華瑤族自治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臺山市**鎮(zhèn)**宿舍。2020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臺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吳某甲因發(fā)現(xiàn)被害人廖某某在賭“三公”時出千,后糾集吳某乙(另案處理)等人去到臺山市水步鎮(zhèn)農(nóng)業(yè)銀行對面川味嫩魚館向被害人廖某某索要其所輸賭資7萬元,期間被害人廖某某被迫當場通過微信轉賬2萬元給被告人吳某甲。因被害人廖某某不肯簽署欠條,吳某乙等人打了被害人廖某某兩巴掌并使用電棍電擊被害人廖某某,隨后吳某乙等人強行拿走了被害人廖某某的手機,并于當日3時許強行將其帶上小車往廣州方向駛去,在沈海高速雅瑤服務區(qū)被害人廖某某被迫簽署了5萬元的欠條后被放行。同日,被告人吳某甲在接到通知后向臺山市公安局水步派出所民警投案自首。
經(jīng)廣東省臺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廖某某所受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甲取得被害人廖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陳述。
3、證人李某某、林某某、程某某、胡某某、陳某某的證言。
4、辨認筆錄。
5、物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
6、鑒定意見。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
8、相關書證。
9、視聽資料。
10、抓獲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甲犯罪后有自首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綺紅
檢察官助理:伍靜孌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羈押于臺山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
3、光盤四張。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7、臺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請法院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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