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檢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22196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饒平縣,住饒平縣**鎮(zhèn)**厝**號之**。2020年7月13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5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12月3日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移送潮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潮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月8日將本案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1992年起,被告人吳某甲在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通過運載沙土填埋、硬底化的方式在其承包的位于饒平縣**鎮(zhèn)**村**山的林地上建設培苗場,用于養(yǎng)殖蝦苗等水產品。2017年被告人吳某甲對該培苗場進行擴建,并改建為鮑魚養(yǎng)殖池并進行經營。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吳某甲經電話傳喚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鑒定:2020年10月28日,經福建鼎力司法鑒定中心廈門分所鑒定:1.饒平縣**鎮(zhèn)**村吳某甲占用農用地(林地)的位置,坐落在饒平縣**鎮(zhèn)**村林業(yè)基本圖的第*林班第*小班,地類是喬木林地,林種沿海防護林。2.饒平縣**鎮(zhèn)**村吳某甲占用農用地(林地)的總面積為5912.93平方米,折8.86畝,其中,1992年占用林地面積3171.78平方米,折4.75畝,2017年占用林地面積2741.15平方米,折4.11畝。被毀壞樹木的樹種,數(shù)量無法作出客觀鑒定。3.饒平縣**鎮(zhèn)**村吳某甲占用農用地(林地)建設魚池,其林地用途已被改變,原有的植被和林業(yè)種植條件已造成嚴重毀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吳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綜合全案,建議對被告人吳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錦安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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