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5241978********,漢族,文盲,江西省南豐縣人,住江西省撫州市南豐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南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豐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吳某甲聯系程某某(另案處理)購買毒品,并在南城縣206國道歐坊路牌下附近拿到了價格500元約0.3克的冰毒,吳某甲把這約0.3克的冰毒販賣給了吳某乙,并免費吸食了其中約0.1克冰毒。
2019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吳某甲聯系程某某購買毒品,并在南城縣歐坊路附近一個林場拿到了價格500元約0.2克冰毒,吳某甲將這約0.2克冰毒販賣給了吳某乙,并免費吸食了其中約0.1克。同日17時許,被告人吳某甲在程某某微信提示下在南豐縣艾源候車亭拿到了約0.1克的冰毒(該冰毒為當天中午購買的冰毒的補償),吳某甲吸食了該部分冰毒后將剩下的冰毒放置在其家門口小汽車擋風玻璃上讓吳某乙自取,吳某乙拿到冰毒后并吸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歸案情況說明等;2.證人吳某乙證言;3.被告人吳某甲及同案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訊問、指認現場等同步錄音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二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志成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吳某甲現關押于南豐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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