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漯源檢刑訴〔2019〕209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11982********,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河南省漯河市**小區(qū)**號樓**單元**號(戶籍地河南省舞鋼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職務侵占,于2018年5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職務侵占犯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侵占犯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順河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16日補查重報。期間,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吳某甲在擔任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公司客戶日照市**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假借日照市**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河南**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銷售返點。被告人吳某甲向**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開戶地為山東的戶名為楊某某的銀行卡號,謊稱是**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采購人員的賬戶,被告人吳某甲將**食品有限公司打入該銀行卡的銷售返點款占為己有,侵占**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的銷售返點款1073419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甲已將侵占的全部資金退賠給河南**食品有限公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銀行卡;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轉賬單據(jù)、戶籍證明等;3.證人吳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侯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欺騙手段,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漯河市源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軍黎
檢察員助理:周怡心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取保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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