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潮陽檢二部刑訴〔2019〕49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582199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鎮(zhèn)**住宅區(qū)**號。曾因犯盜竊罪,2019年1月22日被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同年7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0月25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汕頭市公安局潮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4時許,被告人吳某甲路經潮陽區(qū)**街道**居委**號被害人吳某乙家門口時,發(fā)現該門沒有上鎖且屋內無人,便萌生待其無錢時入室盜竊的念頭。2019年10月25日凌晨0時許,吳某甲到吳某乙家門口實施入室盜竊,吳某甲拉開鐵門后進入到室內翻找財物,被吳某乙發(fā)現后吳某甲奪門而逃,后被吳某乙的丈夫陳某某抓獲,隨后吳某乙報警,民警到現場將被告人吳某甲帶回審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材料;
2.被害人陳某某、吳某乙的陳述;
3.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
4.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
5.其它證據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戶伺機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被告人吳某甲屬累犯,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翁春弟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吳某甲現羈押于潮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