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二部刑訴〔2020〕1900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6211992********,漢族,文化程度高中,打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qū)**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吳某甲在杭州市蕭山區(qū)**街道**小區(qū)**幢**單元**室,在幫以前的同事搬家的過程中,趁**2室房內無人之際,竊得被害人桑某某放于柜子內的雷神911SE炫彩版筆記本電腦1臺。經價格認定,該電腦價值人民幣4853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桑某某人民幣6599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受案登記表、接受證據清單及收據、諒解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案發(fā)經過、證人郝某某、吳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桑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現場勘查材料、辨認筆錄、搜查證:現場勘查材料及照片、被告人吳某甲的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偉華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吳某甲現在家候審
2.公安卷2冊(內含光盤1張)、檢察卷1冊、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3.量刑建議書1份、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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