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綏檢一部刑訴〔2020〕177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居民身份證4305271946********,?1946年**月**日生,苗族,小學文化,職業(yè)務農,戶籍地與住址為湖南省綏寧縣**鎮(zhèn)**村**組**。?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濫伐林木罪被綏寧縣森林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綏寧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吳某甲違反森林法規(guī),未經批準并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從2019年6月上旬(端午節(jié)后)開始任意砍伐其自留山的“石良”山場杉樹128株。過了幾個月后,吳某甲花費1700元的工錢雇請本村村民吳某丙、吳某丁幫其將這些被砍倒放在山上的杉樹裁斷并扛到馬路邊堆放。吳某甲從中挑選一些大根的杉樹制成兩副棺材,并將剩下的杉樹以4100元錢賣給在相鄰的**村開木材加工廠的劉某某。經鑒定,吳某甲在其自留山的“石良”山場共采伐杉樹128株,折活立木蓄積19.62立方米,折材積12.75立方米。
案發(fā)后,綏寧縣森林公安局依法分別對濫伐林木的吳某甲、非法收購林木的劉某某追繳了500元、2000元及1.92立方米杉枋的非法所得并已上交財政。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線索移送函、戶籍證明、林權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劉某某、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的證人證言;3.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現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違背《森林法》的規(guī)定,未經綏寧縣林業(yè)局審批和核發(fā)林木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林木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綏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剛毅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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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吳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889019****;13637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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