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未檢)刑訴〔2019〕3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251996********,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咸寧市崇陽縣,住咸寧市崇陽縣**鎮(zhèn)**村**組。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崇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崇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25日晚9時許,崇陽縣大集中學學生陳某甲、丁某某、陳某乙三人在崇陽縣天城鎮(zhèn)“**”廣場玩耍時,被鐘某某(已判刑)等人攔住,要求留下電話和QQ?號碼,稱要與其做朋友。陳某甲回答已經(jīng)有男朋友,予以拒絕。鐘某某讓陳某甲將其男朋友約出來打架,并打電話邀約黃某某、賀某某、程某某等十余人趕至現(xiàn)場,陳某甲撥打其男友吳某乙的手機告知該事情。
吳某乙接到電話后,立即用手機QQ邀約被告人廖某某、姜某某等人前往大集廣場毆打鐘某某等人。姜某某、廖某某邀約被告人吳某甲、劉某某、趙某某、張某某、葉某某、吳某丙(均被判刑)、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攜帶匕首、鐵甩棍等趕至大集廣場。陳某甲指認鐘某某給吳某乙等人后,吳某丙、吳某甲、姜某某、劉某某、趙某某、廖某某、張某某、葉某某等人毆打鐘某某;其中,吳某甲打了鐘某某胸部兩拳,姜某某、劉某某等人持匕首刺,廖某某、陳某丙等人用鐵甩棍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鐘某某主要損傷為開放性顱腦骨折伴硬腦膜破裂,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十級傷殘。
2017年6月10日凌晨,陳某甲與龔某某、吳某丁在QQ上發(fā)生口角,后龔某某、陳某乙、吳某丁被陳某甲、甘某某等人攔在崇陽縣天城鎮(zhèn)龍共賓館旁的河堤邊,陳某甲、甘某某用鐵管對陳某乙、吳某丁進行毆打,并強迫兩人下跪,被告人吳某甲聞訊與丁某某、何某某(未到案)等人持刀來到河堤邊,吳某甲、丁某某持刀砍傷甘某某的背部、手臂等處。經(jīng)法醫(yī)鑒定:甘某某左側(cè)肱骨骨折、體表多處軟組織裂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廖某某、姜某某、吳某丙、陳某乙、龔某某、陳某甲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鐘某某、甘某某的陳述;4.崇陽浩然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5.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積極參與聚眾斗毆,致一人重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甲在積極參與聚眾斗毆,致使鐘某某重傷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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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蒲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羈押于崇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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