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公訴刑訴〔2019〕160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6231958********,漢族,務農(nóng)。出生地湖北省鄖西縣,住湖北省鄖西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鄖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鄖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現(xiàn)羈押于鄖西縣看守所。
本案由鄖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吳某甲先后向張某某、夏某甲、薛某某等五人強行索要財物,共作案6起,共計人民幣1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1、2015年8、9月份,吳某甲以張某某挖機將**鎮(zhèn)**村公路損壞為由,強行向張某某索要現(xiàn)金400元;
2、2018年8月1日,吳某甲以夏某甲拉雞苗車輛將其叔父吳某乙居住的村集體房屋損壞為由,強行向夏某甲索要現(xiàn)金700元;
3、2018年,吳某甲以薛某某負責的**鎮(zhèn)**村安置房建設不符合要求為由阻礙施工,先后兩次強行向薛某某索要現(xiàn)金共計900元;
4、2018年11月20日,孟某某等人所下電網(wǎng)將吳某甲一只山羊電死,吳某甲以報警相威脅,強行向孟某某等人索要現(xiàn)金7000元;
5、2019年4月份,吳某甲以不給錢就不讓夏某乙在**村級公路施工相要挾,強行向夏某乙索要現(xiàn)金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收條等書證;2.證人鮑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孟某某、夏某乙等人的陳述;4.視頻資料;5.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進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羈押于鄖西縣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證據(jù)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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