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施檢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5226231981********,苗族,已婚,39歲,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貴州省施某某**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貴州省施某某**鎮(zhèn)**村**組,系2017年精準脫貧貧困戶,務農。
被告人吳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施某某公安局立案偵查,同日被書面?zhèn)鲉镜桨高M行訊問并取保候審。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本院對被告人吳某甲作出繼續(xù)取保候審決定,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6時31分許,被告人吳某甲(持B2型車輛準駕證)駕駛超載(核載735kg,實載2050kg)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貴H****3東風牌白色輕型倉柵式貨車,沿凱施線由楊柳塘往施某某城方向行至老哇坡工業(yè)園區(qū)下坡施工路段處時,因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致使所駕車輛制動失控后加速行駛,在向右轉彎過程中往左側翻后撞上對向行駛的吳某乙駕駛貴H****3普通二輪摩托車。造成貴H****3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吳某乙、乘車人田某某兩人當場死亡,貴H****3輕型倉柵式貨車乘車人龍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查吳某乙駕駛的貴H****3普通二輪摩托車,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未按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被告人吳某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經施某某公安局《道路安全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吳某甲在此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吳某乙、田某某、龍某甲均無責任。事后,被告人吳某甲對死者吳某乙、田某某每人分別賠償伍萬元人民幣,駕駛的貴H****3車輛所投保險公司對死者吳某乙、田某某每人分別賠償陸萬壹仟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常住人口登記表、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單、抓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收條等書證、證人龍某甲、龍某乙、龍某丙、吳某丙、吳某丁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現(xiàn)場勘查記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駕駛貴H****3輕型倉柵式貨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系初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啟華
???????????????????????????????????????????????檢察官助理?倪林付???????????????????????????????????????????????
2020年9月21日 ?????????????????????????????????????????????????????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處所:現(xiàn)住貴州省施某某**鎮(zhèn)**村**組
2.案件移送清單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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