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慈檢一部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8211963********,土家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縣,住慈利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狩獵罪,2019年11月25日被慈利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7月14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吳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8211980********,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縣,住慈利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狩獵罪,2019年11月25日被慈利縣森林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7月14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慈利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在慈利縣**鎮(zhèn)**村境內(nèi)通過設置電網(wǎng)的方式獵捕野豬一頭,所捕獲野豬經(jīng)分割后,豬頭現(xiàn)存放于吳某甲家中,其他肉塊已出售。吳某乙分得人民幣2100元,吳某甲分得人民幣1050元。
2019年1月、10月,被告人吳某甲在自家屋后通過放置獵夾等方式捕獲麂子2只、果子貍1只。所捕獲動物經(jīng)分割后部分肉塊現(xiàn)存放于吳某甲家中。經(jīng)慈利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站鑒定:所查獲野生動物證物小麂腿三只,重量為5.0千克;果子貍一只,重量為1.85千克;野豬頭一個,重量為7.45千克。均為國家保護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jīng)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
2、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書證
3、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慈利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萍
檢察官助理:盧莎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31964****;
被告人吳某乙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6744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72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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