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甲,綽號“王八”“亞二”,男,1995年**月**日出生,廣東省廉江市人,身份證號碼4408811995********,漢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吳某乙,綽號“爛強”,男,1996年**月**日出生,廣東省廉江市人,身份證號碼4408811996********,漢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鎮(zhèn)**村1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0月3日22時許,被告人吳某乙駕駛汽車搭載吳某丙(已判決)從廉江市**村往**村行駛。途中與駕駛摩托車的彭某甲因超車問題發(fā)生糾紛,被告人吳某乙遂在廉江市**鎮(zhèn)**村路口處攔停彭某甲等人。吳某丙下車和彭某甲發(fā)生口角,接著動手打了彭某甲的面部。彭某乙見狀便打電話叫人來幫忙,吳某丙見到后就推打彭某乙。吳某丙隨即叫被告人吳某乙打電話叫被告人吳某甲過來幫忙。被告人吳某甲到場后持玻璃瓶捅刺彭某乙,致彭某乙頸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彭某乙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書證;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到案經過及戶籍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二人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檢察員:伍仲強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羈押于廉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吳某乙現取保候審在家;
2.移送公安偵查卷四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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