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雙檢刑訴〔2019〕229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02197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邵陽市**協(xié)會副會長,住湖南省邵陽市雙某某**;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2月3日被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6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8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某甲組織宋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吳某乙、李某某等5人進行聯(lián)名擔保,由吳某甲注冊空殼公司、偽造進貨合同、銀行流水、完稅憑證等資料,從中國**銀行邵陽**支行騙取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另查明,吳某甲利用上述方式組織陳某甲、羅某某等人從中國**銀行邵陽**支行騙取貸款人民幣56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證明、工商注冊內檔資料、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銀行流水、貸款資料;2.證人宋某某、何某某、吳某乙、李某某、朱某某、羅某某、劉某某、夏某某、楊某某、陳某乙、胡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邵陽市雙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小林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邵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1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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