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博檢二部刑訴〔2020〕408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北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507031984********,漢族,初中文化,**車**,住欽州市欽北區(qū)**鎮(zhèn)**路**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20年8月12日被博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博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受雇于他人,在未辦理煙草專賣品運輸準運證的情況下,從欽州市駕駛裝載有一批卷煙的車牌為豫P****1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車駛往廣州市。當日6時許,該車途經玉鐵高速沙田路段時,被博白縣煙草專賣局會同公安人員查獲車上的卷煙84mm硬盒利群(新版)50條、84mm雙喜(軟經典)250條、84mm雙喜(硬經典)700條,并當場抓獲被告人吳某某。經博白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上述卷煙價值人民幣10859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伙同他人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受他人雇傭為他人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博白縣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檢察官:黃遠志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吳某某現羈押于博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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