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荔檢二部刑訴〔2020〕Z159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28197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個體戶,住廣州市白云區(qū)**鎮(zhèn)**路**號(戶籍所在地為廣東省惠來縣**鎮(zhèn)**號)。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廣州市公安局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份開始,被告人吳某甲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持有人授權許可,雇傭他人在廣州市白云區(qū)**鎮(zhèn)**路**號樓加工組裝JOMALONG(祖瑪瓏)、SHISEIDO(資生堂)、SK-II等品牌化妝品的包裝紙袋。2020年5月21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址抓獲被告人吳某甲,并當場繳獲有JOMALONG(祖瑪瓏)標識的紙袋10000套、有SHISEIDO(資生堂)標識的紙袋1939套,有SK-II標識的紙袋2000套。經注冊商標持有公司鑒定,繳獲的JOMALONG(祖瑪瓏)標識紙袋10000套、SHISEIDO(資生堂)標識紙張1939套均為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經廣州寶潔有限公司證明,未授權被告人吳某甲在上述地址生產加工SK-II品牌化妝品的包裝紙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現場照片、繳獲的包裝紙袋等物證;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
3.證人李某某、劉某某、嚴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谷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7.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索?曉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羈押于廣州市荔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3張。
3.依法扣押的包裝紙袋(詳見扣押清單),現存于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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