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碑檢訴刑訴〔2014〕120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6101241969********,漢族,高中文化,現(xiàn)在西安市**商城**樓**號工作,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廠**戶**號,現(xiàn)住西安市**路**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月29日由公安碑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吳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的6月份的某天,在西安市文藝路十字東北角家春秋的樓下,被告人吳某某以500元的價錢賣給吸毒人員高某某冰毒一袋,約重0.8克。
2014年1月6日中午11時許,公安人員根據(jù)群眾舉報在西安市**路**號樓**單元**室將涉嫌吸食毒品和非持有毒品的嫌疑人高某某抓獲。根據(jù)高某某提供的線索,當日在西安市文藝十字東北角家春秋樓下,公安人員將再次給高某某送毒品的被告人吳某某當場抓獲,從其身上查獲6小袋冰毒(經(jīng)鑒定為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4.3克)。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2.抓獲經(jīng)過;
3.指認照片;
4.毒品檢驗鑒定報告;
5.扣押、發(fā)還清單;
6.吳某某戶籍證明;
7.證人證言;
8.被告人吳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xiàn)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劉曉溪
代理檢察員:李??楠
2014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貳冊;?
3.量刑建議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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