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岳檢一部刑訴〔2020〕Z27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6211989********,漢族,初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縣**鎮(zhèn)**村**組**號,住岳池縣**路**段**號**棟**單元**樓**號,無業(yè)。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岳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8年3月9日被岳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于2019年10月12日被岳池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7日,岳池縣公安局決定責令違法行為人吳某某社區(qū)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12月22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岳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新平路白塔社區(qū)后門將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以200元的價格販賣給張某某;2019年11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去至岳池縣九龍鎮(zhèn)新平路白塔社區(qū)后門將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以400元的價格販賣給馮某某,毒品共計0.5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且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璇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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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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