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公訴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4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qū),住**社區(qū)居委會**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衡陽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又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4日被新化縣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轉(zhuǎn)取保候?qū)?/span>,2019年12月17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楊某某在與被告人吳某某聊天時,說他妻弟劉某某從部隊退伍回來,想到新化縣公、檢、法單位找份有財政編制的工作,吳某某當即答應幫忙,說需要前期費用8萬元。雙方談妥并簽訂協(xié)議,約定在2019年4月15日前由吳某某辦好劉某某到新化縣公、檢、法三家?guī)ж斦幹频墓ぷ?,然后楊某某與劉某某付了8萬元給吳某某。但吳某某收到錢后,并沒有幫劉某某去運作工作事宜,而是挪作他用。約定期滿后,吳某某將手機進行設置,讓劉某某聯(lián)系不上,劉某某遂于2019年6月1日到公安機關報案,吳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劉某某3萬元。
2019年8月17日,吳某某在江西省萍鄉(xiāng)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9年8月30日,吳某某的朋友伍某某代吳某某退賠劉某某42000元,劉某某對吳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報告等書證;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化縣人民法院
員額檢察官:劉若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3037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檢察卷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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