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尉檢一部刑訴〔2020〕534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31994********,漢族,初中畢業(yè),住河南省開封市尉某某**鎮(zhèn)**村四組,因犯強奸罪,2013年3月12日被尉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因犯危險駕駛罪,2017年7月27日被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四天;因犯危險駕駛罪,2018年3月29日被尉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6月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6月1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開封市尉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吳某某通過陳某某的手機號注冊的微信號在微信群里發(fā)布廣告“大量出售醫(yī)用民用口罩,每天現貨三萬”,并且發(fā)布了口罩廠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資質,其中有亞太、金環(huán)、華康等幾家的資質,被害人向某某使用微信名為“小公舉”加被告人吳某某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吳某某冒用侯某某的身份以每只口罩2.8元的價格賣給向某某了兩萬只口罩,并要求向某某轉賬到陳某某的銀行卡里邊20000定金,吳某某以陳某某的名義給向某某郵寄了10只口罩,后被告人吳某某通過向被害人發(fā)送快遞單號、在快遞公司與被害人視頻、拍攝他人口罩快件照片等方式,騙取被害人向某某的信任,后向某某分次將尾款52000元轉到陳某某的微信上。向某某交完尾款之后,第二天凌晨聯系被告人吳某某還要追加1萬只口罩,被告人吳某某用相同方法騙取向某某3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吳某某的身份年齡情況;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吳某某的前科情況;2.證人侯某某、陳曉聰的證言證明被告人吳某某詐騙的情況;3.被害人向某某的陳述證明被告人吳某某詐騙的情況;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其詐騙的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史鳳闖
檢察官:馬林建
(院?。?/span>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羈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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