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樂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公訴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1031977********,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住**鎮(zhèn)**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樂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并于當日由樂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樂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2020年7月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間,被告人吳某某虛構其與白某某合伙做倒賣生豬生意的事實,以支付高額利潤為誘餌,讓肖某某(包括何某某)、杜某某、侯某某投資合伙做倒賣生豬生意,騙取肖某某(何某某)2902760元、杜某某3547300元、侯某某3184858.88元,案發(fā)前返還肖某某(包括何某某)2353965元、杜某某3482600元、侯某某2992190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吳某某以讓白某某出資與其合伙養(yǎng)豬為名,騙取白某某人民幣4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2、證人王某某、徐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肖某某、杜某某、侯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蘭金瑩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押樂某某看守所。
????2、證據(jù)材料五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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