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延市檢一部刑訴〔2020〕706號
被告人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2401199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圖縣**鎮(zhèn),現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家園**座**室。因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未遂)于2020年6月2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吞食異物需要治療無法羈押,于同年7月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因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未遂)罪于同年7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7日由延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其他訴訟權利;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至6月23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延吉市**街**公司樓上,謊稱與被害人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懷孕,以需要打胎、術后治療等名義,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楊某某共計人民幣153100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延吉市通過微信聊天,以散布楊某某的性愛照片相威脅,勒索楊某某人民幣35000元,因楊某某未支付錢款而未得逞。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延吉市河南街對面裝飾公司樓上6樓601室被延吉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2020年9月14日,延吉市公安局退還一個黃金戒指和一個黃金吊墜給楊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身份證明、抓破經過、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單、延邊大學附屬醫(yī)院彩超多普勒超聲報告單、微信聊天記錄、照片、入所健康檢查表;
2、證人證言:證人郎某某、趙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雄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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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羈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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