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61965********,漢族,高中文化,江西**羽毛有限公司法人,江西省德安縣第**屆人大代表,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決定刑事拘留,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新塘派出所臨時羈押在蕭山區(qū)看守所,4月22日帶離出所。5月31日德安縣人大常委會許可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對吳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吳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7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與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羽毛公司)總經理潘某某(另案處理)商定,由吳某某介紹他人從**羽毛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羽毛公司收取開票費用。2017年7月26日,在沒有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吳某某介紹阜陽**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服飾公司)從**羽毛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份,發(fā)票號碼為:3400153160-02363369,價稅合計800000元,稅額116239.32元。當天,**服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將開票費用40000元轉至吳某某賬戶,吳某某將其中的8000元予以截留,剩余的32000元轉至**羽毛公司會計黃某某(另案處理)賬戶。為制造虛假的交易流水,2017年8月30日、31日,**服飾公司將冒充貨款的800000元轉至**羽毛公司賬戶。2017年8月30日、31日、9月1日,黃某某將該800000元通過其個人賬戶,返還至吳某某提供的**服飾公司職工劉某某的個人賬戶上,完成資金回流。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于2017年7月被**服飾公司抵扣。案發(fā)后,**服飾公司于2018年6月將該發(fā)票做進行稅額轉出,補交稅款116239.32元,滯納金18307.6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德安縣人大常委會證明、黃某某手機勘驗微信截圖、吳某某農行卡交易明細 、董某某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完稅證明 、潁東稅務局提供**服飾公司稅務登記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黃某某制作《企業(yè)往來發(fā)生額及余額表》、劉某某阜陽潁東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羽毛公司農業(yè)銀行壽縣安豐支行賬戶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潘某某、黃某某、董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凱
附:
1.被告人現在其住處執(zhí)行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五冊,證據二份。
3.證人名單一份。
4.光盤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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