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肅檢刑檢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吳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622102198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酒泉市肅州區(qū)**村**隊**號院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日被肅北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具體時間不詳),被告人吳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同住在肅北縣**鎮(zhèn)**村**號出租屋,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吳某某趁被害人張某某外出時將其存放在出租屋化妝包內的3枚金戒指、1枚鑲鉆銀戒指、1條金手鏈、1條金項鏈共六件首飾盜竊,同年7月26日吳某某將盜竊的首飾轉移至酒泉市肅州區(qū)**路**樓的出租屋內存放。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所盜物品被查獲并發(fā)還被害人。經肅北縣物價局進行價格認定,被告人吳某某盜竊的六件首飾價格為人民幣11950.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書證、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因其系懷孕婦女,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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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被肅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電話號碼1829875****;
2.偵查卷宗1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證據(jù)材料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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