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東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東方市**鎮(zhèn)**村**公司附近拾得被害人劉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機,隨后吳某某通過劉某某手機便簽中的支付密碼將劉某某微信零錢內的500元、劉某某微信綁定的工行銀行卡內的1000元、500元分三次轉賬至吳某某自己的微信賬號,盜走劉某某人民幣2000元。案發(fā)當日,民警依法抓獲吳某某,并從吳某某處扣押vivo牌手機一部、OPPO牌手機一部,后將vivo牌手機依法發(fā)還給劉某某。案發(fā)當日,吳某某退贓2000元給劉某某,劉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吳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vivo牌手機一部;
2書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收條、諒解書、微信截圖、工行流水賬單等;
3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方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官:彭 楠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東方市**鎮(zhèn)**村**隊,聯(lián)系
電話1580892****;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壹張;
3.隨案移送涉案財物見《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6.《量刑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