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刑訴〔2020〕21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04195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村**幢**號**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至余姚市鳳山街道海闊天空洗浴中心門口,采用探身入車窗翻找的手段,竊得女式挎包1個,內有價值人民幣9300元的鉆戒1枚及身份證、社保卡、銀行卡、化妝品等物。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吳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案發(fā)后,涉案贓物已被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到案經過、照片說明、保全決定書、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2.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價格鑒定結論;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顧埕鋮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39678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補充材料3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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