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張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顧明軍、被害人張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吳某某潛入泗洪縣第一招待所東門門面房二樓一小房間內(nèi),將張某某放在該處的2臺壁掛式空調(diào)(分別為奧克斯牌和格力牌)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空調(diào)價值人民幣222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盜2臺空調(diào)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戶籍資料、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孫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泗洪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6.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官:石帥
檢察官助理:張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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