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銀興檢一部刑訴〔2020〕36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1111992********,漢族,中專文化,寧夏銀川市人,戶籍所在地寧夏銀川市興慶區(qū)**村**隊,現(xiàn)住銀川市興慶區(qū)**園**號,無業(yè)。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轉取保候審。
本案由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吳某某持王某某的手機,用被害人馬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冊支付寶賬戶,修改馬某某的支付密碼后,七次盜刷馬某某支付寶內綁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儲值卡共計219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買璞
檢察官助理:王繼玲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電話1512198****。
2.本案偵查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單獨制作量刑建議書時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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