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銀興檢一部刑訴〔2019〕283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9261965********,漢族,小學文化,河南省范縣人,戶籍在河南省范縣**鄉(xiāng)**村**號,無業(yè),2017年9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1月5日刑滿釋放。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經我院批準,次日由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銀川市公安興慶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與其朋友曾某某在銀川市興慶區(qū)步行街**專賣店,購買黃金首飾,被告人吳某某乘店員不備,將該店一條黃金項鏈(價值7280元)盜走。案發(fā)后,贓物追回發(fā)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2.價格認定結論書:
3.辨認筆錄;
4.視聽資料;
5.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
6.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金寶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羈押于銀川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一冊;
3.《量刑建議書》二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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