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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吳某某玩忽職守案)(公開版)_陜西省嵐皋縣人民檢察院

2021-09-25 塵埃 評論0

陜西省嵐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嵐檢公訴刑訴〔2019〕18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4301979********,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留黨察看二年),**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安康市**縣,住**縣**鎮(zhèn)**座**樓。2005年12月通過省招聘任制書記員進入**縣人民法院工作,2013年至今在**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期間2014年8月任**縣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2016年6月任立案庭副庭長、審判員,2017年10月被遴選為第二批員額法官。2018年9月3日,**縣紀委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縣監(jiān)察委員會給予其撤職處分。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經(jīng)**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縣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濫用職權罪,于2018年9月11日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縣監(jiān)察委補充調(diào)查,**縣監(jiān)察委于2018年11月26日補查重報。2019年1月10日,安康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本院審查起訴,2019年2月25日,本院二次退回補充調(diào)查,**縣監(jiān)察委于同年3月25日二次補查重報。2019年4月25日,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4月28日,張某甲、紀某甲夫婦與許某某、陳某某、紀某乙四人共同出資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賃**(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型號為PC360-7挖掘機一臺(以下簡稱挖掘機),以張某甲的名義與**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截止2016年1月仍欠**公司19萬余元租金。

2016年1月4日,申請執(zhí)行人肖某(張某甲、紀某甲夫婦的債權人之一)依據(jù)**縣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民督字第00014號支付令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要求張某甲、紀某甲償還借款10萬元。該案由被告人吳某某承辦,李某、岳某某、吳某某三人組成合議庭,李某任審判長。2016年1月13日,合議庭評議形成對張某甲挖掘機進行扣押的決議。當日,**縣人民法院立案執(zhí)行的徐某某申請執(zhí)行紀某甲借款合同一案,徐某某要求紀某甲償還借款5萬元及利息,吳某某將肖某與徐某某申請執(zhí)行案合并執(zhí)行。

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吳某某在明知“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由人民法院委托申請執(zhí)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規(guī)定的情況下,起草制作(2016)陜0929執(zhí)4號執(zhí)行裁定書,內(nèi)容為“扣押張某甲所有的日本小松360挖掘機一臺(扣押期限為兩年),并交由肖某、徐某某保管使用,扣押期間不得損毀、交賣、轉移等影響挖掘機價值的行為”。之后,吳某某在未經(jīng)合議庭成員岳某某、審判長李某審核簽字,就以**縣人民法院名義印發(fā),并于2016年2月25日、3月3日,將(2016)陜0929執(zhí)4號執(zhí)行裁定書送達給涉案當事人。

**縣人民法院扣押張某甲的挖掘機之后,張某甲、紀某甲的債權人程某某等5人,也先后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并參與肖某與張某甲、紀某甲支付令一案的分配。

2016年3月21日,合議庭成員李某、岳某某、吳某某對該案進行評議,經(jīng)吳某某提議,李某、岳某某同意,并形成決議:“由羅某某(肖某丈夫)控制挖機的使用權用于施工,同意程某某和羅某某共同擔保(實質(zhì)是羅某某個人出具對挖掘機不變賣、不損毀等內(nèi)容的擔保書,無挖掘機使用費擔保內(nèi)容),將挖掘機施工的工程款用于償還案件執(zhí)行款,向程某某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其將工程款除費用外全部交至法院,工程款的計算由法院監(jiān)管核查”。2016年3月22日在吳某某的主持下將挖掘機交付給羅某某、程某某拉至湖北十堰工地施工。

挖掘機在湖北十堰工地施工期間,吳某某作為案件承辦人只考慮挖掘機本身安全問題,對挖掘機的日常施工、維護和工程款核算沒有制定具體監(jiān)管措施;羅某某、程某某也沒有在施工現(xiàn)場管護、照看挖掘機,而是交由施工企業(yè)實際控制使用挖掘機。

2016年4月6日,**公司以其是挖掘機的所有權人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之訴,要求返還被扣押的挖掘機,同月19日,**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陜0929執(zhí)異4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解除對張某甲占有、使用的PC360-7挖掘機的扣押。同年5月3日,肖某以法院解除挖掘機扣押損害其利益為由向**縣人民法院起訴,同月25日,**縣人民法院判決**公司執(zhí)行異議不成立,**公司不服上訴至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紀某甲到**縣人民法院要求將解除扣押的挖掘機交到其手中,吳某某表示要看異議之訴的結果,如果合同撤銷了,就讓挖掘機繼續(xù)干活償還債務,如果合同生效,那么就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將挖掘機進行拍賣。2016年9月5日,紀某甲、張某甲到**縣人民法院索要挖掘機,并提出在河南聯(lián)系了一個工程,要自己保管使用挖掘機,吳某某認為需要債權人協(xié)商后才能確定,但吳某某未及時召集相關債權人協(xié)商。

2016年7月21日,吳某某、羅某某、程某某等人到湖北十堰供銷華**商城項目施工現(xiàn)場了解挖掘機的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挖掘在四個月的時間里只工作204小時,除掉費用外,沒有盈利,反而虧損。2016年8月8日,李某、吳某某、岳某某進行合議庭評議。形成決議“對該挖掘機4個月的收支,把修理費核實后支付給羅某某,等待中院判決后再處置挖掘機”,但沒有要求停止施工收回挖掘機。后因當事人張某甲、紀某甲不斷信訪以及**公司提出執(zhí)行異議,**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下達通知書,要求羅某某、程某某將挖掘機拉回**,但程某某、羅某某未把挖掘機拉回。2017年2月20日,合議庭李某、岳某某、吳某某評議并形成決議:“核實挖掘機的經(jīng)營狀況,如果未能實現(xiàn)效益,則再通知交回挖掘機”。2017年3月3日,吳某某到挖掘機施工地點了解到挖掘機仍然沒有盈利。同月13日,**縣人民法院再次下達通知書要求羅某某、程某某把挖掘機拉回**縣,羅某某、程某某以各種理由拒絕把挖掘機拉回。

2017年5月12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陜09民終66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縣人民法院(2016)陜0929民初42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成立并擁有挖掘機所有權”。2017年6月8日,吳某某收到該判決書后,通知程某某和羅某某將挖掘機交回**縣人民法院指定的地點**鎮(zhèn)城投公司院內(nèi)。2017年6月9日,程某某將挖掘機的鑰匙及挖掘機施工期間的賬目交至**縣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4日,合議庭成員進行案件評議,合議庭成員變更為吳某某、李某、楊某某,由吳某某匯報案情并提出意見:依據(jù)程某某提供的賬目,挖掘機在湖北十堰工作共684小時,總收入為314640元,總支出為357264元,虧損42624元。合議庭評議并形成決議: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將挖掘機交付給張某甲。

2017年7月27日,吳某某向張某甲、紀某甲送達(2016)陜0929執(zhí)4號之二通知書,**縣人民法院將于2017年7月31日將扣押的挖掘機交給張某甲。因當日張某甲、紀某甲拒絕接收挖掘機,吳偵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解除對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執(zhí)行人保管的外,應當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物品發(fā)還給所有人或交付人”之規(guī)定,將挖掘機交由程某某開走保管。

2017年8月3日,程某某、許某某以45萬元價格將挖掘機賣給了河南人王某某,并付清了尾欠**公司挖掘機款22萬元。2017年10月19日,**縣人民法院以(2016)陜0929執(zhí)4-2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終結該案的執(zhí)行程序。

自2016年11月開始,紀某甲、張某甲以**縣人民法院扣押其挖掘機交付保管人使用、損害自己合法利益為由,不斷到縣委、人大、政府、政法委、信訪局、法院信訪及中省市上訪,并在百度貼吧**吧中上傳案件內(nèi)容及發(fā)表對案件執(zhí)行不滿的言論,引起網(wǎng)友關注跟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機關單位正常的辦公環(huán)境。2018年2月3日**縣人民法院院長張某乙與紀某甲、張某甲簽訂了協(xié)議,**縣人民法院“認可在判決、執(zhí)行紀某甲、張某甲債務糾紛一案存在部分錯誤”并“同意按照24.5個月計算經(jīng)營損失,每月55000元,賠償紀某甲、張某甲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4.75萬元(含賠償利息、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費用,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2月5日共計24.5個月,每月55000元)”,該款項屬縣財政資金,已于2018年2月12日支付30萬元、3月6日付30萬元、4月4日付74.75萬元。

2018年3月6日,**縣人民法院請求**縣人民政府墊資52萬元(其中2萬元用于支付運輸費6700元,鑒定費13300元)將涉案挖掘機回購。2018年11月26日,**縣財政局從**縣人民法院的政法轉移支付裝備款中將52萬元收回。**縣人民法院對涉案挖掘機重新裁定扣押并指定保管。

2018年6月初,**縣監(jiān)察委員會委托陜西正德信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挖掘機的收益進行評估。該公司采用網(wǎng)上近三年同類機械租賃平均價方式,于2018年6月20日評估本案機械租金價格76500元/月(含修理費每月500元)。

綜上,被告人吳某某違法將扣押的挖掘機交給申請執(zhí)行人使用,導致被執(zhí)行人紀某甲長期信訪,并在貼吧發(fā)表對案件執(zhí)行不滿的言論,引起網(wǎng)友關注跟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賠償張某甲、紀某甲134.75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吳某某違法將扣押的挖掘機交給程某某、許某某代管,卻疏于監(jiān)管,導致挖掘機被程某某、許某某變賣,因回購挖掘機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5.6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月租金評估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主辦執(zhí)行案件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違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遭受140.42萬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陜西省嵐皋縣人民檢察院

檢察員:張君

2019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證據(jù)9冊,光碟21張;

3.起訴書8份,指定管轄文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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