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1〕1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5251982********,漢族,初中文化。住山東省東阿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東阿縣公安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月12日被告人吳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吳某某在沒有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油鋸在東阿縣**鎮(zhèn)**村南**南臨林地采伐林木89棵。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的89棵楊樹立木蓄積量為16.8026m3。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油鋸等物證;2.東阿縣公安局發(fā)破案及到案經過、扣押清單、戶籍證明、東阿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移送材料等書證;3.證人周某某、滕某某、常某某、劉某甲、劉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5.東阿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6.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鑒定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阿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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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溫維廣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1836354****)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縣**鎮(zhèn)**村**號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委托調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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