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一部刑訴〔2020〕270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71966********,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陽縣,住宜陽縣**鄉(xiāng)**村。因賭博,2015年2月4日被宜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一千元。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宜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陽縣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吳某某以10000元的價格購買李某某所有的位于宜陽縣白楊鎮(zhèn)漫流村的楊樹107棵。2020年3月11日,吳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107棵楊樹全部砍伐。經勘察鑒定,吳某某共濫伐楊樹107株,立木蓄積量為22.2514立方米。案發(fā)后,吳某某退繳非法所得10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何某某等人的證言;
3、鑒定意見書;
4、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投案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吳某某提起公訴,建議對其單處罰金10000元,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素敏
檢察官助理:郭佳佳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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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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