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錫惠檢刑訴〔2020〕28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1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錫市**物流工作,住無錫市惠山區(qū)**花園**號**室(戶籍所在地無錫市惠山區(qū)**藍城**號**室)。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7日被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9月6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陳某甲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吳某某、被害人陳某甲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與妻子徐某甲、女兒徐某乙在無錫市惠山區(qū)**花園小區(qū)西門處,因瑣事與任職該小區(qū)門衛(wèi)的被害人陳某甲發(fā)生口角,雙方繼而互毆,被告人吳某某用拳頭擊打被害人陳某甲面部,致被害人陳某甲左側上頜竇后壁骨折。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陳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當日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在現場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陳某甲損失人民幣8萬元,得到被害人陳某甲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等書證;
2.證人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
6.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勝蘭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在無錫市惠山區(qū)**花園**號**室候審。
2.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3.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