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雷檢公訴刑訴〔2019〕848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41963********,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雷州市人,無業(yè),住雷州市**鎮(zhèn)**村**號,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9月1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4時許,因雷州市**鎮(zhèn)**村的群眾阻攔李某甲在其宅基地里搭建帆布棚為其父親做后事,李某甲電話聯(lián)系被害人李某乙過來勸說**村的群眾,但是**村的群眾不聽勸還動手打李某乙,李某乙便離開。過后不久李某乙來到雷州市**鎮(zhèn)**村神廟附近,用紅色內(nèi)褲包著的拖拉機把手偽裝為槍支,但**村的群眾發(fā)現(xiàn)是拖拉機把手而非槍支后,吳某乙、吳某丙(均另案處理)便持木棒毆打李某乙,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丁、吳某戊、吳某己(均另案處理)等男青年用拳腳將李某乙毆打致傷。經(jīng)雷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李某丙、李某甲、吳某庚、吳某辛、吳某壬、吳某癸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吳某甲以及同案人吳某乙、吳某丙、吳某己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rèn)等筆錄;7.視聽資料;8、其他相關(guān)證據(jù)。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吳某甲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俊榮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羈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7冊,檢察卷壹冊,光盤3張?!?/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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