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谑旋埲A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龍檢刑訴〔2021〕17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04198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海南省??谑腥?,家住海口市瓊山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犯妨害公務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4月3日刑滿釋放。因搶奪嫌疑,于2020年10月28日被??谑泄簿铸埲A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搶奪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1日被??谑泄簿铸埲A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谑泄簿铸埲A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搶奪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海口市龍華區(qū)海秀中路海墾天橋處看到被害人李某某騎著電動車,脖子上戴著一條黃金項鏈,便騎電動車尾隨李某某到??谑旋埲A區(qū)濱濂北社區(qū)**里**號門口處,趁李某某不備從后面搶走其戴在脖子上的黃金項鏈后逃離現(xiàn)場。吳某某逃離時遺留其騎行的電動車在現(xiàn)場,后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2020年8月3日,吳某某將搶來的黃金項鏈以人民幣20300元的價格賣給海口市龍華區(qū)**路**旅業(yè)**珠寶店老板宋某某。經(jīng)鑒定,被搶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26357元。2020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在??谑忻捞m區(qū)美蘭機場將吳某某抓獲。2020年12月6日,吳某某家屬賠付李某某人民幣25000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清單;
2.報案書、到案經(jīng)過、發(fā)票復印件、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宋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書;
7.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搶奪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6357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賠償被害人并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成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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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扣押物品現(xiàn)存放于??谑泄簿铸埲A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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