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青檢一部刑訴〔2020〕2558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61967********,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籍在安徽省潁上縣**鎮(zhèn)**村**莊**號,暫住上海市青浦區(qū)**鎮(zhèn)**村**號**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8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為非法牟利,在本區(qū)華新鎮(zhèn)火星村212號其經(jīng)營的小超市內伙同他人擺放柜式水果賭博機一臺,供他人進行賭博,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18000余元,吳某某分得人民幣9000余元。
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主動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供述、證人趙某某、雷某某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吳某某于上述時間、地點開設賭場的事實。
辦案說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吳某某到案情況。
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吳某某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云飛
檢察官韓元梅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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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處,聯(lián)系方式:
152216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
(二)有悔罪表現(xiàn)的;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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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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