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建檢一部刑訴〔2020〕607號
被告人吳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1821981********,漢族,初中,個體開水果店,住浙江省建德市**鎮(zhèn)**路**室(戶籍所在地**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吳某某通過代理“建德麻將”網(wǎng)絡賭博游戲,在微信中進行推廣、宣傳,綁定其邀請碼發(fā)展會員,通過會員購買元寶獲得平臺返利,后在游戲中開設用于賭博的“房間”,根據(jù)每局參賭人員不同收取3元、6元不等的“房費”,組織群里人員進行賭博活動。其中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12日,通過會員充值購買元寶獲得平臺返利計人民幣9490.61元,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2月22日,以“房費”形式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173526元,合計非法獲利183016.61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發(fā)還清單,現(xiàn)金繳款單,銀行交易明細,到案經(jīng)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葉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手機提取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固定清單及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洪顏妹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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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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