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刑訴〔2021〕24號
被告人吳某某,性別:**,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9251989********,**族,**文化,銷售人員,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鎮(zhèn)**村**組**號,住本市**路**弄**號**室。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該局延長羈押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1月24日本院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批準逮捕,次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欲實施犯罪,仍將本人及楊某甲等人辦理的多家銀行的銀行儲蓄卡、捆綁該卡的手機號、優(yōu)盾、開卡人身份證復印件(簡稱“四件套”)出售給對方,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其出售本人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賬號:62220310010********)、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賬號:62284800393********)及楊某甲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賬號:62170011800********),上述三張銀行卡涉嫌網(wǎng)絡詐騙犯罪。現(xiàn)已查證楊某乙等7名被害人,涉及支付結算金額人民幣24萬余元。
2020年10月20日,民警在本市靜安區(qū)天目西路500號網(wǎng)吧內抓獲被告人吳某某,其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楊某乙、李某甲、胡某某、林某某、李某乙、何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陳述,證明2020年4月至6月期間,因遭受網(wǎng)絡詐騙,總計24萬余元被轉至被告人吳某某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卡(賬號:62220310010********)、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賬號:62284800393********)及楊某甲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卡(賬號:62170011800********)內的事實。
2.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證明2020年4月,被告人吳某某以每套人民幣600元的價格,讓其辦理一張帶優(yōu)盾、捆綁手機的銀行卡,其將辦理好的建設銀行卡、優(yōu)盾、手機卡及身份證照片交給被告人吳某某的事實。
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收款截圖、蝙蝠聊天記錄截圖,證明被告人吳某某販賣銀行卡并獲利的事實。
4.被告人吳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明細清單、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明細清單,證明被害人李某甲、楊某乙、胡某某、林某某向被告人吳某某卡號為62220310010********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284800393********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內轉賬情況的事實。
5.證人楊某甲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明細清單,證明被害人李某乙、何某某、覃某某向楊某甲卡號為62170011800********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內轉賬情況的事實。
6.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證明涉案財物的搜查扣押情況。
7.公安機關工作情況,證明本案案發(fā)情況及被告人吳某某的到案情況。
8.全國常住人口信息,證明被告人吳某某的身份情況。
9.調取證據(jù)通知書、調取證據(jù)清單,證明已收到被告人吳某某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200元的事實。
10.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3月至案發(fā),其明知他人欲實施犯罪,仍將本人及楊某甲等人辦理的多家銀行的銀行儲蓄卡、捆綁該卡的手機號、優(yōu)盾、開卡人身份證復印件出售給上家,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2020年4月,其販賣了本人一張卡號為62220310010********的工商銀行卡、一張卡號為62284800393********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及楊某甲的一張卡號為62170011800********的建設銀行卡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舒??潔?
????????????????????????????????檢察官助理?侯瓔煒?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普陀區(qū)看守所。辯護人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李騰律師,電話1391735****。
2.偵查卷宗四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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